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旅游景區負責人法律培訓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旅游景區負責人法律培訓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法律上有沒有待崗培訓時間是多長規定?旅游業歸什么部門管?法律上有沒有待崗培訓時間是...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旅游景區負責人法律培訓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旅游景區負責人法律培訓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勞動法沒有規定待崗時間最長是多長的,但是有規定待崗職工,用人單位要按月支付生活費的。
2、《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五 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內容,簽訂《待崗協議》。《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4、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調整崗位。《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當地旅游局為主管部門。
法律依據:《旅行社條例》
第四十一條 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旅游、工商、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的情況。公告的內容包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吊銷、注銷情況,旅行社的違法經營行為以及旅行社的誠信記錄、旅游者投訴信息等。
國家旅游局是國務院主管旅游業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旅游局(委)是地方旅游行業的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地(州、市)、縣旅游局三級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體系,地方各級旅游局是當地旅游工作的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受同級地方政府和上一級旅游局的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負責轄區內的旅游行業管理工作。
隸屬國務院直接管理,屬于行政機關,主要職能是 (一)研究擬定旅游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研究解決旅游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旅游業的法規、規章及標準并監督實施。 (二)協調各項旅游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特別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緊急救援及旅游保險等工作,保證旅游活動的正常運行。 (三)研究擬定國際旅游市場開發戰略,組織國家旅游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推廣活動,組織指導重要旅游產品的開發工作。 (四)培育和完善國內旅游市場,研究擬定發展國內旅游的戰略措施并指導實施,監督、檢查旅游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受理旅游者投訴,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 (五)組織旅游資源的普查工作,指導重點旅游區域的規劃開發建設,組織旅游統計工作。 (六)研究擬定旅游涉外政策,負責旅游對外交流合作,代表國家簽訂國際旅游協定,制定出境旅游、邊境旅游辦法并監督實施。 (七)組織指導旅游教育、培訓工作,制訂旅游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并監督實施。 (八)指導地方旅游行政機關開展旅游工作。 (九)負責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對直屬單位實施領導和管理。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旅游景區負責人法律培訓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旅游景區負責人法律培訓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