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旅游景區嚴重警告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旅游景區嚴重警告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宜昌六人無視景區警告“野泳”犯險,獲救后被追索救援費,該誰買單。你怎么看?宜昌6名游客無視景區...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旅游景區嚴重警告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旅游景區嚴重警告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宜昌點軍區的六名游客無視景區的警告,到禁止游泳的游泳,遇險求救,救援成功后,被救援機構追償救援費用,完全是合理合法的,這也是游客對自己的任性應該付出的代價。
按照當地官方的介紹,這6名游客對“周邊所有的提示置若罔聞”而遇險。遇險后,救援機構即使救援是必須的,也是應該的,但是,這些救援活動原本就可以避免,這些救援費用原本可以用到更加合理的救援地方去。
當然,這些救援機構和經費屬于公共資源。但正因為是公共資源,更應該用到更合理的地方,而不是人人可用的“唐僧肉”。
作為成年游客,理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他們的目的一定不是為了去遇險,但面對景區有關嚴禁游泳,禁止進入戶外探險的提示,理應予以遵守,并對其危險性應當有充分的認知。他們他們對這些提示直接無視的后果,就是將自己置于危險的地方。
當他們遇到危險的時候,及時報警,獲得成功救援,是他們不幸中的大幸。我們為救援機構及時有效的救援進行褒揚的同時,理應對無視景區提示,執意“野泳”的游客進行譴責,其理應為自己的行為買單。
救援機構向被救人員追償救援費用,是有幾個前提的:
這些被救的游客是直接漠視景區的禁止性提示和告知,違規進入未開放區域和禁止游泳的地方“野泳”而遇險的。景區已經盡了禁止性進入或者禁止游泳等具體醒目的提示,而游客無視這些禁止性提示而違規進入,所以他們要為自己的不理智行為負責。
救援機構救援成功,遇險人員被成功救出,被救人員是獲益的一方,他們理應負擔救援費用。
救援機構是事后追償。救援機構在接到報警求救后,第一時間進行救援,并取得成功。在救援前和救援中,并沒有因為游客的魯莽、違規“野泳”而進行拒絕救援或者延遲救援,他們只是在救援成功后對被救人員進行追償,具有非常合理的可操作性和人性化設計。
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新聞上說的很清楚,當地救援機構追償費用依據的是國家《旅游法》和以此為依據制定的《夷陵區戶外探險活動救援費用追償暫行辦法》。向被救人員追償合理合法合規。
應向違規游客收取一定的救援費。理由如下:
1、游客無視景區警告犯險,顯然游客是有過錯的。景區己經發出了警告,景區己經履行了提示義務,已經盡到了責任,那么景區就沒有過錯。游客對景區的警告視而不見,無視警告,執意犯險,那么出了事不是你的過錯是誰的過錯?出事了你自己不負責讓誰負責?既然有過錯,那就應該承擔責任。怎么承擔責任?支付一部分救援費用就是承擔責任的最好方式。
2、由于游客的任性,結果導致了公共資源的浪費。救援是要耗費很多公共資源的,救援首先得有人去組織,得有很多人去實施救援,得有是夠的救援裝備,除了耗費人力物力,還要耗費很多人的時間,所有這些都是成本支出。而這些支出本來是可以避免的,可以用在其他方面,現在卻是因為游客的任性而浪費了。
3、如果違規游客不需要為其過錯支付一定的救援費用,那對遵紀守法的公民是不公平的。目前,國內的救援工作大多由警察、武警、消防人員擔任,這些人都是公職人員,他們的花費花的都是公共資源,是納稅人的錢。如果違規游客個人不需要為其過錯支付一定的救援費用,而是由公眾來承擔全部救援費用,這對遵紀守法的公民來說合理嗎?那是不公平的!憑什么遵紀守法者要替違規違紀者買單?
綜上所述,我認為,游客違反規定造成險情,救援后,應向違規游客收取一定費用。題中宜昌6名游客無視景區警告“野泳”犯險,獲救后被追索救援費是合理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旅游景區嚴重警告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旅游景區嚴重警告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