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法院服務景區旅游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法院服務景區旅游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驢友在大明山景區探險失聯5天,獲救后拒繳3500元罰款,管理方:或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你怎么...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法院服務景區旅游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法院服務景區旅游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謝謝邀請回答;
首先他們就違背了風景區管理條例,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私自探險,給風景區造成了不必要的影響。獲救后又拒交罰款,這是不道德的行為,管理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是為了警示這些人,在風景區游玩,要遵守園區的相關規定,不可以私自探險,由此造成的后果,是要負責的。謝謝閱讀評論,我是汽車與安全,生命安全守望者。
遵守風景區管理規定,未經允許停止探險;
謝謝邀請:
驢友野外生存探險沒有設立的遇險應急救援隊,受困后使用當地政府組建的應急救援力量,得到應急救援力量及時采取救助措施脫險了,應急救援隊冒著生命危險付出勞動,應當支付救援人員外勤勞動工資,驢友是獲救受益者,應由驢友支付應急救援勞務工資3500元給應急救援工作人員。
違反景區管理規定,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行為;處于人道主義,進行救援,被救助者,應當支付一定費用,因為,這牽扯到方方面面,人力,物力,財力。即使不支付,也應進行相應違規的罰款。
法海一粟認為,驢友在大明山景區的探險行為,如果屬于“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法海一粟還認為,驢友除了應當接受上述處罰外,還應當承擔因搜救他們所產生的費用。
1、行政責任。根據《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就本案而言,景區管理部門依據上述規定對驢友處以3500元的罰款,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因此,當驢友拒絕繳納上述罰款時,景區管理部門有責任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民事責任。驢友未經批準進行自然保護區后遇到危險時,景區管理部門并無法定的救助義務。因此,景區管理部門在驢友遇險后的搜救行為屬于民法總則中的無因管理行為。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根據該條規定,遇險驢友在獲救后,景區管理部門有權要求驢友返還因搜救他們所產生的費用。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法院服務景區旅游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法院服務景區旅游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