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旅游景區行業規則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旅游景區行業規則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建設標準?景點(區)導游服務規范包括?景區建設用地標準?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建設標...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旅游景區行業規則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旅游景區行業規則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一、A級旅游景區申報必備條件
1、具有明確的空間邊界和連續的地域范圍,景區各部分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關聯性。
2、具有統一有效的景區管理機構和經批準實施的景區旅游總體規劃。
3、常年開放運營并具有穩定的年游客接待量,5A級景區不少于100萬人次,4A級景區不少于40萬人次,3A級景區不少于20萬人次,2A級景區不少于10萬人次,1A級景區不少于5萬人次。
4、具有較高的資源觀賞游憩價值,5A級景區在全國具有代表性,4A級景區在全省具有代表性,3A級景區在全市具有代表性,2A級和1A級景區在全縣具有代表性。
答: (一)做好接待服務準備 根據旅游目的地(景點、景區)的特色和推廣要求,如果可能的話,還應該結合地接社報來的旅游接待計劃(通常重點團會有預報),合理準備服務接待工作,包括必要的宣傳資料、指示桿、擴音器及游覽路線的設計等。
(二)引導游覽和講解答疑 根據旅游團抵達后地陪的要求和游覽地的地點,適時地引導游覽;負責游覽活動中心講解和答疑,熱情宣傳推廣本游覽地的自然和文化資源。 (三)主動良好配合地陪工作 妥善處理旅游團(游客)在本游覽地游覽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和要求,主動良好配合地陪的工作我國關于旅游用地分類一般采用兩個標準:一是建設部于1999年頒發的《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GB50298-1999)以下簡稱《規范》;二是,1991年3月1日頒布實施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以下簡稱《標準》。
《規范》中風景區用地的分類包含了旅游業發展的幾乎所有的土地類型,為風景名勝區規劃用地提供了標準,但是風景區用地的分類仍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風景區用地分類體系與土地分類體系不統一。在土地分類系統中,旅游用地的類別屬于建設用地,并對相關旅游用地進行了拆分,但在風景區用地分類中沒有根據用地性質進行拆分,所以造成了風景區用地分類與土地分類脫節。
由于土地分類是國家標準分類結構,是一切用地分類的依據和準則,旅游用地作為推動利用的一種方式,其分類體系應盡量與土地分類體系相互銜接。
其次,風景區用地分類依據與土地分類依據不一致。風景區分類是依據土地使用的主導性質,而土地分類依據的是土地的自然屬性。
兩者分類依據的不同,是導致兩者分類體系差一點主要原因。
在次,“風景區用地分類”名稱狹隘,不能涵蓋整個旅游業,而且分類的類型和層次都少,略顯粗略。
《標準》是服務于城市的建設而設立的分類標準,比較細致,而且也實現了與土地分類已經實現無縫對接,所以許多旅游規劃中,土地利用分類均采用《標準》。但城市建設用地分類仍存在一些問題:
它是按照城市建設的標準來劃分的,而旅游區的建設和整個的城市建設差別很大,靠近城區的旅游區或旅游地產較多的旅游區還可以比較容易對接。
而那些遠離市區,或自然風光比較好的山溝、河湖周圍,往往是開發旅游景區的最好選地,而其配套功能卻與城市建設相差甚遠。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旅游景區行業規則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旅游景區行業規則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