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旅游景區破壞財物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旅游景區破壞財物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毀壞財物500元購拘留嗎?故意毀壞財物數額10元有立案嗎?毀壞財物500元購拘留嗎?毀壞他人財...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旅游景區破壞財物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旅游景區破壞財物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毀壞他人財務500元以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進行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我國刑法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確界定,導致各地在實施中的標準也不太相同,但是財物數額10元是可以判斷不會立案的,理由詳情如下: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本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拘留或警告,單處或并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于嫁禍于人的動機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3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罪立案標準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一種情形,只要行為人造成公私財物損失達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二種情形,只要行為人損壞公私財物次數達到三次以上,既使數額不滿五千元,也可立案偵查。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三種情形,行為人糾集他人實施損壞公私財物,只要人數達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偵查。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四種情形“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這是一條兜底條款,意圖達到法律涵蓋范圍的最大化”;其目的就是“在于嚴密法網,堵截法律漏洞”,以便于法官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而又必須對相關案件作出裁判時能夠有自有裁量的空間和可能。當然“兜底條款有其自由裁量的范圍和權限”,不能任意自由裁量,更不能任意解釋,否則就會嚴重損害法律的嚴肅性,也會成為某些司法腐敗的潛在的借口和依據。
可以立案,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按照毀壞財物的數額界定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各地標準有所差異,故意毀壞公私財物10元,符合行政案件立案標準的,可以接受為行政案件進行調查,如果是民間糾紛引起的在被害人諒解的情況下可以調解處理!如果達不到被害人諒解!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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