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擅自變更旅游路線案由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擅自變更旅游路線案由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游客簽訂旅游合同產生的糾紛該如何解決?蘇享茂家人訴翟欣欣,三案要求返還千萬財產,勝訴可...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擅自變更旅游路線案由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擅自變更旅游路線案由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旅游者外出該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呢?在旅游途中和旅游結束后又有哪些解決旅游糾紛的有效途徑呢?旅游質監部門提醒有五種維權方式可供選擇:一是與旅游經營者協商和解,二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是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是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則要注意是否構成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如果構成只能擇一而訴之。
案例:
2011年10月24日,朱某參加了由戚某組織的團隊旅游,并由戚某與甲旅行社簽訂了《團隊國內旅游合同》,約定:旅游時間為2011年10月26日至10月31日,旅游費用每人1150元。該旅游團按約于10月26日出發,出發當日,即因車輛行駛過程中急剎車,導致朱某受傷。朱某被送往山東省日照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出院記錄記載:診斷為閉合性胸外傷,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左側氣胸;胸部X線顯示左側第3-5肋骨骨折。朱某住院5天后經醫院同意回寧波到鄞州二院繼續住院治療,出院記錄記載:入院時經診斷為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左肺挫傷,左側氣胸引流術后。又住院治療9天后出院。同年12月22日,朱某的傷情經寧波天童司法鑒定所鑒定并出具甬童司鑒[2011]臨鑒字222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因交通事故致左側5根肋骨骨折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建議傷后的誤工損失日為120日,傷后的護理期限為30日,傷后的營養期限為30日。朱某為此支付鑒定費1600元。
朱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甲旅行社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9萬余元。
在分清是非、明晰責任的基礎上,本案經法院調解,由甲旅行社分期賠償朱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損失共計20萬元,該案得以妥善解決。
游客和旅游公司簽訂合同后,如果是旅游公司違反合同,可先按合同規定的違約條款來主張自己的權利,也就是協商解決,如果違約方不履行承諾,也可以找旅游公司的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了的,可以仲裁或者訴訟!但是仲裁和訴訟比較費時費力費錢,盡量協商或者調解來解決糾紛!
因為對于贈予財產的方式沒有看到明確的報道,可能有離婚協議書約定的贈予,也有可能是離婚之后的單獨贈予,分別適用婚姻法解釋和合同法的規定。另外,證據交換是很多復雜案件必經的程序,前期通過證據交換可以提高后續庭審效率,方便各方歸納焦點,圍繞爭議問題充分發表意見,雖然暫時沒有看到具體有哪些證據,依據現有法律和報道的情況分析,本案返還財產的難度很大,需要蘇某一方提供的證據證明力非常高。
首先從離婚協議書來說,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有關財產分割的約定,只能證明簽署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者脅迫情況,新聞報道說女方有威脅曝光蘇某存在違法行為為威脅,那么這個就需要蘇某一方提供證據證實,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書繼續有效,相關的財產分割依然不會有改變。
另外,從撤銷贈予來說,假如還有財產贈予不在離婚協議書范圍內的,要求撤銷這些財產的贈予,主要法律規定是《合同法》第192條,該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②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當然現在贈予人已經死亡,但是其繼承人還是可以主張權利,根據《合同法》193條之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本案蘇某家屬現在提起訴訟程序,依據的就是這一條,他們認為女方的逼迫和威脅導致蘇某自殺,嚴重侵害了贈予人,作為贈予人的繼承人當然有權提起撤銷贈予的訴訟程序。本案撤銷贈予是否可以成立,其實關鍵很明顯了,就是蘇某自殺是否是翟欣欣的威脅導致,翟欣欣是否有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和蘇某自殺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現在因為報道的只有死者留下的相關記錄,證據是否充分,是否還有其他強有力的證據,都不得而知,只是依據一般常理分析,要找到這樣的證據,難度很大,至少目前的證據是遠遠不夠的。
綜合分析,蘇某家屬提起的撤銷贈予返還財產訴訟,象征性感覺更大,實際能夠提供的證據估計都是間接的聊天記錄等,直接證據不足。從經驗分析,本案很大可能撤銷要求難以滿足,也許蘇某一方是受損失的一方,但是自殺不僅僅是示弱,也造成證據方面取證難度太大。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擅自變更旅游路線案由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擅自變更旅游路線案由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